對縱容非法開采稀土的干部要嚴懲不貸
2021年11月02日 11:6 11480次瀏覽 來源: 中國有色網(wǎng) 分類: 稀土 作者: 邱林
擅自批準和縱容他人非法開采稀土,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多次對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成員予以包庇,阻撓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禁……近日,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贛州市委原常委馬玉福濫用職權、包庇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馬玉福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2010年11月,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譚學忠縱容他人非法開采稀土,涉嫌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一案。2009年5月至2010年8月,譚學忠在任贛州市尋烏縣政府縣長期間,擅自同意和縱容他人非法開采稀土,致使礦產(chǎn)資源遭受嚴重破壞,破壞價值為人民幣8500多萬元。
馬玉福和譚學忠因擅自批準和縱容他人非法開采稀土,受到了法律的嚴厲懲處,的確是罪有應得。作為領導干部,既然充當了違法犯罪分子的“保護傘”,就必要認清一個事實,那就是為違法犯罪分子“站臺”必先“倒臺”,為違法犯罪分子“撐腰”注定先“折腰”。
領導干部給非法開采稀土的違法犯罪分子充當“保護傘”,表面上看,是糊涂到了頂點的錯誤,錯在把違法犯罪分子當成朋友,但更離譜的是深層次的錯誤,緣于這些領導干部缺乏黨性意識,政治意識淡化,無視稀土資源被違法犯罪分子侵害的事實,并與他們勾肩搭背,實在錯得離譜。
兩起案件有著一些相似之處,究其原因,主要是贛州市稀土資源較為分散,其離子型稀土礦也容易開采,因而非法開采現(xiàn)象更是屢禁不止。一些違法犯罪分子之所以能長期橫行,根源在于地方上的一些領導干部履責不力,沒有切實扛起打擊非法開采稀土主體責任,有的甚至充當他們的“保護傘”,客觀上助長了破壞性開采稀土行為的蔓延。
近幾年,我國加大了非法開采稀土打擊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利益鏈條糾葛較深,一些違法犯罪分子在他們的“保護傘”庇護下鋌而走險,導致一些地方私自開采現(xiàn)象仍舊沒有得到有效遏制。
要打擊非法開采稀土行為,采用行政手段固然重要,然而法律才是最有效的工具。今年1月,在工信部公布的《稀土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中明確,針對現(xiàn)實中存在的私挖盜采、破壞性開采、無計劃超計劃生產(chǎn)、非法買賣稀土產(chǎn)品,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擾亂生產(chǎn)經(jīng)營秩序等問題,制定覆蓋稀土全產(chǎn)業(yè)鏈的綜合性法規(guī),加強行業(yè)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我國現(xiàn)行法律在規(guī)范稀土產(chǎn)業(yè)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為稀土管理和開發(fā)提供了基本規(guī)范,稀土礦產(chǎn)資源是國家規(guī)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任何單位、個人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嚴禁開采,違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因此,政府相關部門應把馬玉福和譚學忠縱容非法開采稀土案件作為一種警示,把打擊涉違法犯罪分子和“保護傘”同整治群眾身邊腐敗問題緊密結合,注重發(fā)現(xiàn)和查處因不敢管、不愿管、不會管等造成非法開采稀土者坐大成勢,以及工作中不擔當、不作為、責任落實不力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讓非法開采稀土的犯罪分子無“傘”可遮、無處可藏。
責任編輯:周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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