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改革破題
2009年07月20日 14:7 9268次瀏覽 來源: 21世紀經(jīng)濟報道 分類: 政策法規(guī) 作者: 評論員:周慧蘭
提高計稅依據(jù),理清稅費關系
在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很多資源品價格是由市場供求決定,從量征收無法保證稅收隨價格變動而變動。
《21世紀》:圍繞本次資源稅改革的一大焦點是改革計征方式,“從量”改為“從價”。原來的計征方法存在哪些問題?新的改革方案對于資源類行業(yè)的影響如何?
安體富:1986年至今采取的都是從量計征,即按開采量征收固定的稅額,這種稅率在資源價格變動不大的情況下,可以有效發(fā)揮作用。但在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很多資源品價格是由市場供求決定,從量征收無法保證稅收隨價格變動而變動;其次,由于資源稅收入占企業(yè)銷售成本的比例很低,有的只有1%左右,這也減弱了稅收在初次分配環(huán)節(jié)中的調(diào)節(jié)作用;再次,資源稅稅目的設置也無法體現(xiàn)公平,現(xiàn)行稅目沒有考慮到不同品種的資源產(chǎn)品的差別,對開采成本、售價存在巨大差異的不同品種采用同一定額稅率,造成了不公平;最后,現(xiàn)行資源稅規(guī)定,納稅人開采或生產(chǎn)應稅產(chǎn)品直接用于銷售的,以銷售數(shù)量為課稅依據(jù);若用于自己使用的,以自用數(shù)量為課稅依據(jù)。這使得企業(yè)不管開采多少,只要不用于銷售或自用,就無需納稅。因此,企業(yè)不必為開采過程中發(fā)生的浪費付費,另外,企業(yè)也可以通過“囤積居奇”降低總體稅負,在價格低的時候囤積資源,在價格上升的時候出售。
現(xiàn)在提出的從價計征主要是按差額比例稅率計征,隨著價格的變動稅額也會增長?,F(xiàn)在大體的思路是由完全的從量定額征收,改為從量定額和從價計征相結合。對于一些價格變動不太大的資源品,如鹽,還是采用從量定額征收的方法。對于一些價格變動比較大的產(chǎn)品,如石油、煤炭、天然氣則改成從價計征。
張勇:資源稅改革方向是對的,原來的稅率確實太低,沒能反映資源價值。改變一下征收辦法,采取從價征收,可以反映不同品種不同的價格,這解決了級差的問題。但是,它解決不了另一個問題,即不能反映開采的成本。最初在資源稅改革方案中,專家提出設計的一個方案是根據(jù)開采成本、賦存條件再考慮一個征收辦法,這樣兩個問題就都解決了。但是提到操作層面,就要求稅收部門對資源的開采成本和基礎條件要有了解,征收人員要懂業(yè)務,且能進行判斷。稅收部門認為這提高了征收成本。
《21世紀》:您如何看待現(xiàn)在資源類行業(yè)中存在的稅費并存的格局,未來的改革方向是什么?
張勇:我認為國家應當對資源稅費進行整體改革。例如煤炭,現(xiàn)在除了征收資源稅之外還有一個資源補償費,有關部門要求提高資源補償費標準,我認為這二者事實上是同類問題,不應當重復征收。煤炭在勘探過程中要收勘探權價款和勘探使用費,還要收采礦權價款和采礦使用費,生產(chǎn)出來以后又要收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僅煤炭就要征收這么多費用。“清費立稅”是國家財稅改革的方向,稅制改革應當清除不合理的費用,稅費合一,或者征收資源稅,取消資源補償費。另外,對于資源補償費用的使用也應當公開透明。
周大地:過去資源稅收取太少,無法解決實際生產(chǎn)中所產(chǎn)生的一些環(huán)境問題和社會影響,所以有些地方就收取了一些補償性的費用。我想對于大多數(shù)已經(jīng)看清楚的、可以用比較正式的方式反映資源價值的,應該歸入稅收范圍。但這并不代表一下就能把所有的費都取消。各地的情況、資源稀缺程度不一樣,對于資源的使用,有些是資源本身的枯竭,即可以計算的資源本身的價值,也有些是在資源使用過程中造成的間接影響,這不能算作是資源價值本身的問題。比如挖煤污染了水資源和表面的土地,需要補償,但我們不能因此就說地表和水資源都成了礦產(chǎn)資源的一部分,都要收稅。在這種情況下,可能還需要從實際出發(fā),用相應的補償機制來解決與資源開采有關的問題。
倪紅日:現(xiàn)在對企業(yè)而言,是一種稅費并存的狀態(tài),但收費主體不一定是財政部門,還有其它政府部門,所以制約資源稅改革的另一個因素是,稅費改革背后費的收入主體究竟是誰?如果屬于地方政府的話,那問題不是很大,但如果屬于其它主管部門,利益就需要重新分配了,這個問題復雜就復雜在這里。
責任編輯:毋寧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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